根據星洲日報的報道,政府今日在聯邦憲報頒布的《2021年緊急狀態(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緊急修正法令》顯示,任何違反行動管制令(MCO)條例的人士可被處以最高1萬令吉的罰款。
除了個人外,違反MCO條例的公司將被處以最高5萬令吉的罰款。
此外,新條例也對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24條文的處罰作出修正;根據該修正條例,任何人抵觸“沒有明確規定罰款”的條例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0萬令吉或監禁7年。
新條例也對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1條文進行了修正,並新增第3條例,即違反此新條例的行為,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。
該條例還規定,被授權的人員可以命令“任何被感染的人,或有理由相信可能被感染的人,或與被感染人有任何接觸的人”佩戴追踪設備。
“追踪設備應包括腕帶或授權人員提供的任何設備;任何破壞,損壞,丟失或篡改追踪設備的人都屬於犯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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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法令也增設新的21A條文,闡明總監可以發出任何指示根據任何方式、無論是針對任何人士或特定群體,以採取防範和監管傳染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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