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警察總長丹斯里阿都哈密提醒民眾,任何詛咒、羞辱和辱罵他人身形的行為(Body Shaming)包括取笑人家胖子,都可被視為刑事罪行,最高可坐牢5年!
我國有幾項法律可對付此類行為,包括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(1)(a)、刑事法典第509條文、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等。
根據刑事法典第509條文,即蓄意侮辱他人,一旦罪成,可被判入獄最高5年;而根據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,即侮辱行為,一旦罪成,可被罰款不超過100令吉。
另外,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(1)(a),任何人發表威脅、虛假或冒犯言論,意圖滋擾、欺凌或恐嚇他人,一旦罪成,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,或監禁超過1年,或兩者兼施。
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(1)(a)和(b)條文闡明,任何人士若以威脅、或騷擾他人為目標,濫用網絡設備或服務持續製造或發表任何不雅、虛假或具冒犯性質的言論一律被視為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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